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嘉簡字第24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陳石清
陳柏儒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本於被告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於民國115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間就坐落嘉義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4分之1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
被告陳柏儒應將前項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