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簡字第24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楊敏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水旺、葉○○、葉○○、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聲請閱卷,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分割繼承登記資料已查覆,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聲請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記載正確被告完整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更正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葉周(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併提出再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應繼分比例附表、遺產清冊附表,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以資確認本件當事人適格。
三、請釋明被告即債務人葉水旺於民國109年4月5日及回覆公文之日時,還積欠原告債務之金額(需加計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3月3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