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簡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文信(兼張○○之承受訴訟人)
張慧貞(兼張○○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簡大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純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