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簡字第464號
原 告 林素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利不動產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訴之聲明(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上利不動產事業有限公司給付報酬事件,其起訴狀未載明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為何,本院無從得知原告請求本院判決之具體主張,被告亦無從答辯,顯不符起訴之法定程式,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又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非楊鉀益,併請原告依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資料更正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