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簡字第468號
原 告 邱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625元(即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5032號執行事件聲請執行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