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簡字第54號
原 告 黃昱翔
本件原告與被告天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葉志忠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03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前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7,534元(請求票款本金200萬元+起訴前利息共57,534元【詳附表計算式】),應繳裁判費25,6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5,1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