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簡字第557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楊敏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火旺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原告之訴,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1、
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起訴狀雖記載被告為陳火旺及陳○○,然未完整記載被告○○姓名及住址等年籍資料,起訴不合程式。本院已調閱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等土地登記謄本及相關所有權移轉資料,請原告自行向本院聲請閱卷,並補正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等資料後,向本院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及繕本(含訴之聲明部分亦請一併更正),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請注意:原告取得土地謄本及被告個人資料後,僅得作本案訴訟上使用,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否則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律而有法律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