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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簡字第59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被      告  陳建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款,依原告提出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第25條約定「倘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本件非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是本件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