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簡字第764號
參 加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李家瑋
上列參加人為輔助原告,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