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調解筆錄
115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煌
代 理 人 周品言
相 對 人 沈洺洺即魏愛真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下午3時3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羅紫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朱燕文
劉興錫
蘇杰鳴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周品言
相 對 人 沈洺洺即魏愛真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70,000元。給付方法:自民國115年2月28日起至117年5月28日止,按月於每月28日前各給付2,5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願再加付違約金30,118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 周品言
相 對 人 沈洺洺即魏愛真
調 解 委 員 朱燕文
劉興錫
蘇杰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