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簡調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楊○○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但書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原告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本件繼承登記資料已查覆,原告請於5日內到院閱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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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報全體適格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代位分割之全部遺產項目範圍(如有起訴狀所列不動產以外之遺產,應追加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全體被告之權利範圍。 | 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 ,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應以全體繼承人為當事人,並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對象。原告於起訴狀並未記載全體被告之真實姓名、住居所,亦未記載全部遺產項目、範圍,致本院無從確定分割遺產之對象及範圍,應予補正。 |
| 提出被繼承人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各繼承人就遺產之應繼分比例。 | |
| 提出起訴狀附表所列嘉義市○○段○○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正本(公同共有1/1共有人所有權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