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朴小調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嘉欣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8,753元(包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詳卷),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