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朴簡字第178號
原 告 高點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高煌坤
人
原 告 高英哲
被 告 蔡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04,427元(含本票本金合計27,600,000元,及自利息起算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6月11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計算式詳如卷附試算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301,62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