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朴簡字第246號
原 告 高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英哲
原 告 高煌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麗芬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4、6款、第24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記載原告「高點建設有限公司 高英哲」、「高煌坤」,是本件原告應為高點建設有限公司、高煌坤等2人。起訴狀雖列高英哲為原告高點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由高英哲於起訴狀蓋章,然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原告高點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高煌坤,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原告起訴狀未記載原告高點建設有限公司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不合程式,亦未經正確法定代理人在起訴狀簽名或蓋章,起訴未經合法代理,亦於法不合。又觀原告所提之起訴狀,其並未記載原告欲確認之本票之本票裁定案號或提出本票影本供本院審核,就本票之發票人是否為原告,原告是否具有當事人適格已有疑慮。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49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1、補正起訴狀上原告高點建設有限公司正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以及補正起訴狀上原告高點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2、補正原告欲確認之起訴狀附表編號1至4所示本票之本票裁定案號或提出本票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