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朴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俊祐
李郁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34,1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任一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