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朴簡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奕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昶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6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柏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