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5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泳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生醫富麗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佳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1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4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