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明輝
劉訓吾
劉育志
劉芳秀
劉俐伶
喜年來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1樓
法定代理人 張宏碩 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4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1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