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7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琜恩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君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總源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9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1審判決不利部分不服,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