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282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蔡長展
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律師
原告與被告恩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