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806號
原 告 鑫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瑞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冠魁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起訴狀列載訴訟代理人為葉信義,惟未檢附委任狀,請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