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保險小字第2號
原 告 張芷嫻
被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彦
訴訟代理人 陳瑋矗
蔣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十四時五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