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全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沙凱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沙凱(ADEL MAJEED HAMEED AL-ZAIRJI)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RAMAND,LOFTY ABDELDAYEN ABDELKADER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