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小字第1128號
原 告 陳志成即快樂情企業社
被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被 告 戴逸宣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段敬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十時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