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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小字第848號
原      告  沙凱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沙凱   

被      告  RAMAND,LOFTY ABDELDAYEN  ABDELKADER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8月11日公示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鳳山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原告提起本訴顯不符法定程式,爰依上揭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