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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458號
原      告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訴訟代理人  張啓群 
被      告  潘瑩眞即陳月招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瓦斯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中,關於「被告郭尚東」,均應更正為「被告陳月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