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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650號
原      告  翊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
被      告  楊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