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170號
原 告 乙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茂雄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4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