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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1037號
原      告  張丞禮  
被      告  楊天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0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陸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