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24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被 告 陳勝瑞
訴訟代理人 陳藝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十五時四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