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243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訴訟代理人 張文德
被 告 梁惠香
訴訟代理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海
複代理人 許毓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十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於民國113年6月30日16時宣判,惟因該日為國定假日,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