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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243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訴訟代理人  張文德 
被      告  梁惠香 

訴訟代理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海 
複代理人    許毓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十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於民國113年6月30日16時宣判,惟因該日為國定假日,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