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37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蘇珮綺
陳振宗
被 告 陳彥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