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38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蔡孟如
廖瑞安
被 告 吳世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柒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