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42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李憲文
陳柔汶
被 告 歐天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