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605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呂季美
李劭軒
被 告 蔡闕麗香
蔡秉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蔡闕麗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635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如原告對被告蔡闕麗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蔡秉翰給付之。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蔡闕麗香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對被告蔡闕麗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蔡秉翰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