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62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
被 告 陳志賢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100元,及其中新臺幣57,179元自民國113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2,1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