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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63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被      告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