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719號
原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訴訟代理人 莫淑瑛
吳政坤
被 告 鄭義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113年度簡字第293號)附帶提起民事訴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2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