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74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謝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雖列被告之住所地為高雄市鳳山區,惟該址前經原告寄送債權讓與通知信函,而遭招領逾期退回,另稽其起訴前已將戶籍遷至高雄市鳥松區,顯見被告已將其住所遷往高雄市鳥松區,並非本院轄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