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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752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陳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