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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771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謝沛宸即謝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