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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86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謝俊彥  
被      告  王倩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5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本金
利息起迄日
年利率
違約金
1

3,435元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17%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3年4月26日起至113年10月25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自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79,130元
自113年2月2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17%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9月25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自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82,5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