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862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被 告 許儷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設在高雄市○○區○○路○段00號(高雄市茄萣戶政事務所湖內辦公處),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無卷存證據證明被告係居住於本院管轄區域,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