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88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明煌
朱亞婷
陳佩伶
被 告 王介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陳報被告已清償債務,是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