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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上流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立仁  
訴訟代理人  王國論律師
            王佑銘律師
            王亦竹律師
被      告  翔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欒和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