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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213號
原 告 劼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翔嬉
訴訟代理人 陳永慶
被 告 黃勛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