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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213號
原      告  劼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翔嬉  
訴訟代理人  陳永慶  
被      告  黃勛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