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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343號
原      告  富家通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昇 
訴訟代理人  陳哲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綾 
被      告  張簡瑟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十時四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