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富家通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簡瑟量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已於114年1月1日施行,本件民事上訴狀之收文日期為114年7月3日,應以上訴時即施行後之法律規定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