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王婉馨
楊紋卉
王三仁
被 告 張芷婕
張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2月26日10時宣判,因原告具狀陳明撤回訴訟,故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