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王婉馨  
            楊紋卉  
            王三仁  
被      告  張芷婕

            張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2月26日10時宣判,因原告具狀陳明撤回訴訟,故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