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562號
上 訴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梅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5,9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孟琳